华侨大学学术规范

华侨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华侨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为了保护教师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学校提倡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鼓励出精品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反对浮躁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三条 教师必须以发展和繁荣科学研究事业为己任。在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忠于真理、探求真知、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必须自觉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教师在学术研究中,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等活动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五条 教师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占为己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而不注明出处。

(三) 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材料(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证书、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研究成果的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同意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擅自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重复发表;在年度考核中重复计算科研业绩;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惩戒

第六条 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教师,按照下列规定惩戒:

(一)对重复发表并在年度考核中重复计算科研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教师,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于伪造、泄密等违规教师,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对于剽窃、抄袭、篡改实验数据、私自署名等违规教师,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 学校对违反学术规范教师的处分包括学术处分和纪律处分:

(一)学术处分:分为训诫、撤消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

(二)纪律处分:分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前款规定的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同时并用。如触犯刑律,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校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对违反学术规范的教师,及时通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九条 教师在受到处分后,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所受处分。教师在受到处分后若继续违反本规定,学校将从严处理。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师指华侨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

华侨大学各种类型的学生若违反学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外聘人员若以华侨大学名义发表文章,亦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华侨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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